主 任: 刘建国
副主任:张丽楠
督导办工作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精神,为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管理制度,疏通教学信息渠道,加强教学质量监控,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树立良好的教风与学风,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和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咨询、监督性机构,是学院为保证教学质量,进行教学检查、督促、评估、指导和反馈信息的工作组织,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隶属关系与组成
第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其成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由学院进行聘任,任期3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热衷于教学改革并具有丰富教学经验的在职教师和退休教师组成,在主管院长、教务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秘书长在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负责日常事务及协调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具有敬业奉献精神和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正派,秉公办事,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敢说真话。
2.长期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精通教学业务,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较高,在学院有较高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
3.熟悉教学改革动态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能力强。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能坚持正常的督导工作。
第三章 教学督导的目的、任务
第七条 教学督导的目的是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八条 教学督导的基本任务是坚持 “督教、督学、督管”三结合,本着“和谐督导”的基本原则,重点着眼于“帮”和“促”,对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和指导建议。
第九条 教学督导以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日常教学活动为主,兼顾教学管理部门与教学单位的教学安排,以及学生课内外的学习情况。
第四章 工作职责、工作程序
第十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1.根据督导委员会学科组的分工,巡视日常教学秩序,深入班级听课,并对听课对象作出综合评价。
2.每月听课8-15学时,每次听课应填写《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并及时送交督导委员会秘书处。
3.听课后应积极主动地与教师交换意见,针对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授课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研究情况提出指导和建议。
4.及时向有关教学管理部门通报所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
5.参加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比活动。
6.提出对教学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监督实施。
7.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写出个人工作总结并交委员会秘书处;
8.完成教学督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程序
1.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按学科分成若干个小组,一般以3至5人为一组开展工作。
2.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计划,每一组开展工作时要有周计划和月计划,其计划以书面形式报教学督导委员会秘书处,以便有效地协调。
3.每次听课个人要有听课记录,经督导组成员共同评议整理后以《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形式送交督导委员会秘书处。
4.督导工作进行后,应向被督导单位或教师通报督导组的评价结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教学管理工作和提高教学水平。
第五章 工作保障和要求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项经费,保证教学督导委员会开展正常工作,并每年根据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实际完成工作情况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并给予相应的补贴。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对督导委员会的工作,要给予支持、配合,对督导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力:
1.随机进入教室、实验室及其他教学场所听课。
2.查阅教师的讲稿和教案,调阅教材、学生学习笔记、考试试卷及其它教学资料档案。
3.向教师和学生询问有关教学问题,随时调阅学生学习成绩及其它有关教学管理的资料档案。
4.为教师职称评定、聘任、评先、晋级提供参考意见。
5.对学院、系的教学管理以及执行教学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学院。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委员在履行其职责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党的教育方针为指导,把握政治方向,重视教书育人。
2.对教学状况的了解分析要力求客观、深入,争取师生参与,善于听取各方面意见。
3.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评价力求准确、公正,评判教师的教学水平要尊重教学过程的规律性,考虑教学内容的先进性和学生学习实际效果等各个因素,并以《平顶山教育学院教师管理暂行条例》和《平顶山教育学院教师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
4.督导委员会委员听课要经常化,每次听课要有书面记录、分析评议和相关建议、结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2007年3月5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